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水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49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82民初3820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14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14165.33元(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承担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2.4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二、被告马水英对被告戴于荣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戴于荣不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义青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区金溪1-211室房产(债权数额580000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7元,由被告戴于荣、马水英、张义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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