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丽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05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3民初1926号 |
案号 |
(2021)冀0183执1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进卯、宁丽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雷立争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自2020年12月26日以后起至本判决书生效后执行完毕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宁进卯、宁丽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雷立争2020年12月25日前拖欠借款利息941.11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焦建平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雷立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被告宁进卯、宁丽茹、焦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