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丽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3********058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83民初1926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1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进卯、宁丽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雷立争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自2020年12月26日以后起至本判决书生效后执行完毕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宁进卯、宁丽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雷立争2020年12月25日前拖欠借款利息941.11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焦建平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雷立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被告宁进卯、宁丽茹、焦建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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