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时明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1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3民初1394号 |
案号 |
(2021)皖0203执2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时明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健3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时明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