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永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4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10139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7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永强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借款本金892722.5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8日利息327861.86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如被告白永强不能清偿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上述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白永强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02-2号二院小区2栋4单元3层1号(产权证号:哈房权证南第00278422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被告白永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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