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2********0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12461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0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顾勇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包括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二、被告顾勇、肖岩峰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04460.67元;三、被告顾勇、肖岩峰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至2018年8月8日利息为12942.46元、罚息为4231.43元、复利为909.27元,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3%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2319元,由被告顾勇、肖岩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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