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4********2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7791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8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雷、徐立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54097.47元;二、被告杨雷、徐立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5月11日,利息为8601.95元;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再上浮30%计算,复利计算标准同上);三、被告杨雷、徐立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8881元;四、如被告杨雷、徐立男到期不能清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第一、二、三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杨雷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景街88号文景小区2栋5单元8层2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7元,由被告杨雷、徐立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