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莉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3********0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11531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3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忠贤、钱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116449.25元,并偿付截止至2020年11月22日的逾期利息5068.8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13.36元、手续费2062.5元,以及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16449.2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第5页共5页二、被告吴忠贤、钱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损失875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9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共计2559元,由被告吴忠贤、钱莉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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