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水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23********4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223民初1120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1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 东 省 广 宁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1223民初1120号原告:曾新发,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宾亨镇西林村委会西林村。公民身份号码:442823196801103819。被告:朱水华,男,汉族,1964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石咀镇爱群村委会学堂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3196405224715。原告曾新发与被告朱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新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水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新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在本村建文明村时认识的被告,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及2021年1月6日分别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1500元,原告便以扫二维码付款方式于2020年12月29日及2021年1月6日分别将款项500元、1000元共1500元借给被告。事后原告多次在微信聊天中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朱水华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向被告转账的账单详情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为证,根据证据的内容、结合原告的陈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所以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元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水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1500元给原告曾新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水华负担,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曾新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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