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1********24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民终4914号 |
案号 |
(2021)冀0125执1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5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诉人闫会峰、马明芳返还被上诉人李魁借款本金388136.95元,并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原审被告闫会朝、闫明侠、邵立肖、石家庄泽宇润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闫会峰、马明芳返还被上诉人李魁上述借款中的192506.34元借款本金及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审被告闫胜杰、闫会朝、闫明侠、石家庄泽宇润商贸有限公司、长安区勇丽日用百货批发部、刘丽勇、吕朝学、石家庄长安区融力格日用百货商行对上诉人闫会峰、马明芳返还被上诉人李魁上述借款中的195611.3元借款本金及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上诉人闫会峰、马明芳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被上诉人李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共计45200元,由上诉人闫会峰、马明芳负担14178元,由被上诉人李魁负担310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