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峰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2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7民初1706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1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冀南新区光禄镇金刚服装厂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56.78元;罚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冀南新区腾飞服装厂、刘金刚、纪保云、唐峰清、杜密花、唐保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被告磁县冀南新区光禄镇金刚服装厂负担,被告冀南新区腾飞服装厂有限公司、刘金刚、纪保云、唐峰清、杜密花、唐保宇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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