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红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0********4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7民初2635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1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红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38712.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袁红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3706元;三、被告岳志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袁红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劳务费7742.55元;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被告袁红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