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华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0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89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5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华春、张犁雁、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共同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嘉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共计1900000元;二、如被告单华春、张犁雁、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全部款项,则被告单华春、张犁雁、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需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嘉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7365.2元及利息(利息以144736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单华春、张犁雁、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需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2500元、保全担保费175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10275元,合计8527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嘉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