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城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5********0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2民初160号
案号
(2021)湘1002执17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丹县嘉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郴州金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00 000元,并支付2020年9月20日前的利息36 027元,之后利息以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继续计算,但本项总的利息不超过60 000元(即200 000元×30%);二、被告南丹县嘉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郴州金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00 000元,并支付2020年9月20日前的利息35 693元,之后利息以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继续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罗城东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南丹县嘉宏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郴州金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丹县嘉宏矿业有限公司、罗城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0元,诉讼保全费2936元,合计7126元,由被告南丹县嘉宏矿业有限公司、罗城东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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