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3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12238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4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志华借款本金17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第4页共5页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96元,由被告张威负担。此款原告沈志华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张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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