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沙莉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02********0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7民初3450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2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安先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返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48749.43元、罚息88125元、复息3814.72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5242689.15元;并应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支付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148749.4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的复息。二、被告安春国、沙莉莉对被告苏州安先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6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24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9242.5元,由被告苏州安先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春国、沙莉莉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预交,且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12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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