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4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11029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3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安培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6115.86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20年9月20日止利息为68366.01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196115.86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以欠付逾期利息为基数计算复利,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安培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6124元;三、被告曾理、曾建军、中安传媒(江苏)有限公司、弘易信用评价江苏有限公司、安培网教育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安培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75元,由被告江苏安培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理、曾建军、中安传媒(江苏)有限公司、弘易信用评价江苏有限公司、安培网教育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12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