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胜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0********2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7民初63号 |
案号 |
(2021)冀0127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贺胜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鹤借款本金人民币32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325,000元为计息本金,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偿还完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4倍计算利息,上述金额扣减贺胜月已偿还利息10,000元)。驳回原告王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6元,减半收取计3,453元,由被告贺胜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