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3********0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84民初2945号
案号
(2021)冀0684执19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崔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高碑店市方家务京达机电设备经营部设备款50000元、违约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接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崔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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