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0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6046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7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35151.54元;二、被告石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10395元(自主债务逾期之日即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以99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石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19518.7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以2273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以992895.75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石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1366.40元;五、被告石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0455.47元; 六、被告哈尔滨择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五项赔偿义务与被告石洋承担连带责任。上述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总计按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