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士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34********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2民初537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士发、徐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00元及利息52 176.98元(利息从2020年3月31日起以本金100 000.00元按月利率11.375‰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士国、刘艳军、于喜清、陆井香就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3.54元,公告费560.00元,共计3903.54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