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4********2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882民初762号
案号
(2021)黑0882执1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德诗、周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金运借款70 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以20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19日止;以20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19日止;以20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19日止;以10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19日止;再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7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 764元,减半收取1 382元,由被告张德诗、周丹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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