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欧阳得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4********1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3民初1181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欧阳得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原告陈志坤借款本金9400000元。被告欧阳得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原告陈志坤借款本金9400000元的利息17048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后期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志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300元,由原告陈志坤负担11012元,被告欧阳得利负担1762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