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冬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81********1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1民初2150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6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梅冬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傅建敏借款本金85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5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126元,由被告梅冬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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