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冬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81********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11民初2150号 |
案号 |
(2021)湘0111执6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梅冬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傅建敏借款本金85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5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126元,由被告梅冬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