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4********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8499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3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刘玉民与被告徐志刚于2019年6月17日就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里小区52栋3门202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和同;二、被告徐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刘玉民定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志刚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