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双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2********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57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8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双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大勇材料费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被告包双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大勇法律咨询及律师费9,000元;三、被告崔连丰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大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包双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大勇,被告崔连丰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