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02********26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521民初1051号 |
案号 |
(2021)粤1521执1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莲借款本金233740元及该款从2021年5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按2021年5月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3.05元,由被告郑海燕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