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0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123民初743号 |
案号 |
(2021)黑1123执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金锁、何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72390.95元及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2069.94元,本息合计74460.89元。2021年2月1日后的利息继续按照年利率7.644%计算,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吴金锁、何雪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金锁、何雪继续清偿。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被告吴金锁、何雪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