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3********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2民初2353号 |
案号 |
(2021)湘1002执2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泽宇货款75 000元,并以未返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罗泽宇2021年4月1日起至货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罗泽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罗泽宇负担113元,被告李峥负担8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