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晶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0********3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30刑初65号
案号
(2021)赣0730执19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符晶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郭赟、符晶晶违法所得30048元(其中,被告人郭赟违法所得9438元,被告人符晶晶违法所得3271元,被告人郭赟、符晶晶共同违法所得17339元)并发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予以没收,经扣押未随案移送物品由扣押机关宁都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15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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