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1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2民初1090号
案号
(2021)皖0211执2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58206.63元及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代偿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艾虹和王朝晖、赵钰和殷华、董宽、汤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被告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4156元,被告艾虹和王朝晖、赵钰和殷华、董宽、汤勉对该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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