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3********1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民初4606号
案号
(2021)苏0412执33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庄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李红梅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700元,由庄晶负担(因李红梅已预缴,该款项由庄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李红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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