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东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1********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8民初1298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3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东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2013.13元及利息16046.8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97.91元、分期手续费1771.16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潘东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35元,由被告潘东林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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