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2********1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2民初2065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5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0327.11元、利息163912.93元、违约金24500元,合计278740.04元及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不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6元,由被告胡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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