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3********4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22民初3362号 |
案号 |
(2021)冀0822执1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晓旭借款146,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冰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世伟附 页一、判决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