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静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0********0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303民初140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1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十堰道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0617-95);二、被告十堰道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21年3月17日的利息、罚息为26430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0.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曹静远、马琼、湖北道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官自生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田沟社区文化街9号1幢1-3-1号、1-3-2号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证号分别为: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33049号、003305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102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道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具体详见附件一设备清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5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十堰道达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道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曹静远、马琼、官自生、齐银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42元,减半收取25621元,由被告十堰道达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道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曹静远、马琼、官自生、齐银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