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朝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123民初1478号 |
案号 |
(2021)黑1123执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朝阳、李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199987.21元及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59925.3元,本息合计259912.51元。2021年2月1日后的利息继续按照年利率12.87%计算,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二、被告白义鹏、陈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2599由被告于朝阳、李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