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81********7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403民初565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魏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薛伟借款51,464.39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00元,由被告魏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