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0********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1066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3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宣军、厉彦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9000元及利息(以25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自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2018年4月11日;按年利率13.7025%,自2018年4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徐宣军、厉彦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元及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自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2018年4月13日;按年利率13.7025%,自2018年4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徐宣红、田玉海、厉彦周、李晓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宣红、田玉海、厉彦周、李晓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宣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