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口万全区划时代燃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708民初1111号 |
案号 |
(2019)冀0708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东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侯海云给付原告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人义务应当向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支付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该款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东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应当给付原告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上列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东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偿还该笔欠款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二、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东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侯海云给付原告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人义务已代偿的借款利息59895元及补偿费,补偿费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东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偿还该笔欠款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东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给付原告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从2016年2月3日起按5000元/月计算,总额以120000元为限;四、被告侯海云、李德喜在《反担保之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房产,出售、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张家口瑞邦物流有限公司、万全区划时代燃气有限公司、万全县东盛选矿厂、侯海云、李丽珍、李桂芳、孟凡德、孟祥杰、田秀娥、阎英、李德喜,对上列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不能足额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列履行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9.1元,由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东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家口万全区划时代燃气有限公司、张家口瑞邦物流有限公司、万全县东盛选矿厂、侯海云、孟凡德、李丽珍、李桂芳、孟祥杰、田秀娥、阎英、李德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20-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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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阎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29688242074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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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兴民村110国道路北1公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