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惠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4********5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24民初792号 |
案号 |
(2021)粤5224执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葵潭人民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与被告戴惠坤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戴惠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2日按年利率4.35%计,从2019年11月13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17元,由被告戴惠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