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一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4********3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84民初3629号 |
案号 |
(2020)冀0684执恢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一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成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380万元自2017年10月16日计算至还清日止、100万元自2017年3月3日计算至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0元,由被告赵一恒承担。判决如下:被告赵一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成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380万元自2017年10月16日计算至还清日止、100万元自2017年3月3日计算至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0元,由被告赵一恒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