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6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11913号
案号
(2019)苏0581执恢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195000元(截至2015年3月3日)并偿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6.25‰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海城花苑6幢(四层)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胡惠文对上述第一款被告常熟市外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胡惠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常熟市外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款被告常熟市外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常熟市外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06759226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80元,由被告常熟市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胡惠文、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时间
2020-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惠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250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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