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林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5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3民初2509号
案号
(2021)皖0203执20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伍林宝、钱月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胡乐平本金70000元,并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止。二、驳回原告胡乐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受理费1273元,由被告伍林宝、钱月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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