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82********1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1024民初1345号
案号
(2021)黑1086执7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 000元、利息64 512元(截止至2020年7月6日),本息合计364 512元;2020年7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4%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二、被告孙彬、华君、佟明、孟庆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彬、华君、佟明、孟庆环在对判项一的本息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对被告郑艳春享有追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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