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桂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5********1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1123民初626号
案号
(2021)黑1123执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树峰、刘凤霞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3428.32元(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1月22日,利息按照年利率9.9%,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3日利息按照罚息12.87%计算。),本息合计163428.32元,2021年3月3日后的利息继续按罚息12.87%计算至结清贷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曹海清、闫桂花、袁红亮、李丹丹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被告王树峰、刘凤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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