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佳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123民初145号 |
案号 |
(2021)黑1123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宝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60,108.00元及至2020年4月2日的利息340.17元(借期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09%计算,2020年1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逾期年利率9.135%计算),本息合计60,448.17元。2020年4月2日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9.135%计算,计算至结清贷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吴佳朋、张民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张宝峰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张宝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