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计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123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1)黑1123执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计凤林、蒋春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至2020年3月15日的利息28,876.79元(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398%计算,2019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逾期年利率11.0925%计算),本息合计308,876.79元。2020年3月15日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1.0925%计算,计算至结清贷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计凤明、计坤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计凤林、蒋春香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