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3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72民初238号
案号
(2021)津72执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木易云(天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维(天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和滞箱费10630162.37元及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15.4%计算);二、被告张楠、被告张瑜、被告天津亿源达报关行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太维(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木易云(天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楠、被告张瑜、被告天津亿源达报关行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92元,由被告木易云(天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楠、被告张瑜、被告天津亿源达报关行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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