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井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5********1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8102民初183号
案号
(2021)黑8102执1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亚彬返还原告王春贵借款60 000元,支付利息 7 200元,合计67 2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被告邬恩龙、周井龙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邬恩龙、周井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亚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于亚彬、邬恩龙、周井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三江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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