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路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1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5民初317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志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曾梅连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人民币62476.65元;二、被告罗路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曾梅连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人民币38321.0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6.98元,减半收取1408.49元,由被告罗路生负担422.55元、罗志利负担985.94元。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